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6年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计划

协会召开五四次理事会议

 

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规范

首页    评价规范    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规范

 

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是指从事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医疗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自动连续监测(水、气)等业务的单位所具备的专业服务能力。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是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开展上述业务的会员单位进行的第三方能力评价。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可自愿申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协会对达到服务能力等级标准的申请单位发放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发放、使用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信息真实,程序简明,加强监督,服务发展。

    第六条 自行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和单位,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能力评价内容、等级和标准

    第七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包含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医疗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自动连续监测(水、气)9个专业类别。服务能力评价是分别对各专业类别服务能力进行评价。

    第八条 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医疗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自动连续监测(水、气)服务能力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九条 协会制定《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细则》(附件1),作为各类别服务能力等级的评价标准。

第三章  申请和评价程序

    第十条 申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本规范第二条所指业务的协会会员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效的安全、质量保障措施、污染设施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污染物检测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对照《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细则》(附件1),确定拟申请类别和能力等级,填写《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在申办过程中提交的资料,经核实为虚假资料的,协会将收缴其虚假资料存档,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依据《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细则》(附件1)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并依照本规范作出综合评价。经评价达到服务能力等级标准的,由协会颁发能力证书,并在协会网站(www.cqhbcy.net)公开评价结果或获证信息。对不符合能力等级要求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获证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能力评价:

    (一)根据自身能力建设,需要提升服务能力等级或增加服务类别的;

    (二)证书有效期到期的。

    第十四条 获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等发生改变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申请能力证书变更。

    申请能力证书变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3);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原能力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四章  证书使用和监督

    第十五条 能力等级是从业单位服务能力量化评价的结果,能力证书是评价结果的载体,不是市场准入和从业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由从业单位自愿申请,社会自主采信。

    第十六条 一级、二级能力证书有效期为2年,三级能力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七条 获证单位需签署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2表6),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自律准则。

    第十八条 获证单位不得降低服务能力等级标准,协会不定期随机抽选获证单位进行核查,获证单位服务能力等级核查结果,将在协会网站(www.cqhbcy.net)上登载。

    第十九条 获证单位在能力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协会将公示降低服务能力等级或取消该单位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一)降低服务能力等级标准的;

    (二)采用欺骗、隐瞒、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取得能力证书的;

    (三)售卖、转借、涂改、伪造能力证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因持证单位的原因,造成所承接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项目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限期整改的;整改后依然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七)因持证单位的原因,造成所承接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项目出现重大事故或发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恶意竞争、扰乱行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具有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条 获证单位被公示降低服务能力等级的,在能力证书有效期内,不予恢复原服务能力等级。获证单位被取消能力证书的,协会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重新申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获证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的制定、解释和修订权属协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经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第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细则

          2.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申报表

          3.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

2025年12月31日
浏览量:0
收藏